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文件
京运管修发〔2009〕321号
关于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
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近几年,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突出的安全隐患,为了有效遏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为贯彻实施《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有效遏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目的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批准的交通产品认证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方面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意见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参考依据。
在本市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确保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管理符合使用要求,消除设备本身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淘汰老旧设备,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切实保证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
二、综合评价内容
(一)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
(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其运行和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
(三)定型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
(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
(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四、综合评价程序
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实施安排
(一)汽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自购买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不满5年的,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评价;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自购买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超过5年(含5年)的,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二)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应在9月底前提交综合评价申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合格。未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三)使用期超过5年(含5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应在2010年4月底前,提交综合评价申请,完成综合评价。未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四)2009年12月1日起,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新增和更新的汽车喷烤漆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五)2009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按申请的经营范围,需要配备汽车喷烤漆房的,所配备汽车喷烤漆房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凡欲新购置汽车喷烤漆房的机动车企业,应选择经过交通产品认证的汽车喷烤漆房。选择未经过认证的汽车喷烤漆房,则视为在用设备,应经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七)2011年至2014年,汽车维修企业应对使用期达到5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周期暂定为3年,凡综合评价满3年的,须再次进行综合评价,未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九)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评价规则的有关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在用的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1)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9月上旬召开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大会,部署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全面启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09年9月中旬—2010年4月底前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5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本辖区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总结,局修管处6月底前完成全市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辖区企业的宣贯工作,细化工作任务,主动宣传沟通,做到宣传贯彻到位,监管检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价规则的有关要求,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确保综合评价质量。
(三)汽车维修企业,要充分认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配合综合评价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资料并为现场检查评价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企业与评价机构的有关协调工作及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运输局。
附件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
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 1
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与判定依据...................................... 2
第四章 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 3
第五章 附则........................................................ 4
附件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格式)............... 5
附件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格式)............... 8
附件3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 11
附件4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 13
附件5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格式)........ 15
附件6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格式)................ 16
附件7 企业对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满意度反馈信息表.................... 19
附表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 20
附表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 24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提升我市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批准的交通产品评价机构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意见将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
(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
(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
(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
第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
2.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制度运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
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评价机构:本规则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并连同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一起对社会公布。
2.评价申请:已获得开业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自愿向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
3.材料符合性审查:评价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符合性审查。
4.签定评价合同:评价机构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汽车维修企业签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
5、现场检查评价: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组,对申请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1)评价组在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检测、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相关的企业、设备、人员和管理信息,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见附件3)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见附件4),采用《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见附表2)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对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综合评价意见(格式见附件5)。
(2)现场检查评价过程中,评价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阐述与说明。
(3)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指定的组长负责。评价组组长应在现场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统一的综合评价意见,并及时报送评价机构。
综合评价意见,应包含烤漆房能否继续使用、继续使用的条件、整改要求或建议等内容。
6.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收到现场检查评价组的综合评价意见后,将对现场检查评价的程序、人员、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无误的,对现场检查评价组提交的评价意见予以确认,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7.出具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出具包含现场检查评价组评价意见及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喷烤漆房整改的有效性结论的《在用汽车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6),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第六条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根据《关于开展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京运管发(2009)6号],参考《汽车喷烤漆房》(JT/T 324)有关条款及相应的技术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第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统一部署、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独立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相关企业的评价申请,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评价,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现场检查评价组一般为2~4人,由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聘任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价组应做到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或馈赠。现场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接受企业的监督。评价工作结束后,企业填写《企业对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满意度反馈信息表》(见附件7),并将反馈信息表密封交评价组组长带回或邮寄至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积极配合综合评价工作,并为现场检查评价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所需全部费用,由申请综合评价的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编号:
申请单位: (公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
二〇〇九年八月
填写说明
1、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最好用计算机打印)。
2、编号由评价机构填写。
3、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4、地址应将所在地区、街道名称写全。
5、联系人:申请单位指定的有关评价事宜的联系人。
6、本申请书一式三份。
1、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2、烤漆房使用安全制度建设概况(并附相关制度复印件)
3、烤漆房操作、安全人员培训概况
4、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概况(并附烤漆房外观照片,2张7寸)
6、其他(如有技术保密事项等,需进行说明)
7、附件与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汽车喷烤漆房的购置合同(如有,请提供复印件)
(3)喷烤漆房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
(4)汽车喷烤漆房生产企业进行的维修记录
(5)汽车喷烤漆房关键零部件更换记录(如不能提供,则认为未进行过关键零部件的更换)
(6)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如有)
(7)其他相关资料
附表
企业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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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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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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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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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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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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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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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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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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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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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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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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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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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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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汽车喷烤漆房生产企业名称 |
规格/型号 |
购置日期 |
使用年限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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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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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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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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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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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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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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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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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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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同编号:
委托方(维修企业):
受托方(评价机构):
签订地点: 北 京 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设备清单附后)进行使用安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运管局发文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评价活动,向乙方或乙方派出的综合评价组提供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2、负责为乙方派出的现场检查评价组提供必要的交通、办公等便利条件;
3.、负责承担综合评价工作的所有费用;
4、为乙方的技术经济信息和文件资料等履行保密义务。
1、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综合评价费用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综合评价工作。
3、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综合评价报告。
4、为甲方的技术经济信息和文件资料等履行保密义务。
1、综合评价费: 元(人民币)。
2、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采用司法程序解决。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到综合评价工作结束为止。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以书面形式表达(包括传真件)。
4、根据需要,本合同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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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公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
乙方: (公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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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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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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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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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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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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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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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账号: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附件3
第一章 送、排风系统
1.1 送风系统的驱动电机内置时,应选用防爆型,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采用非防爆型驱动电机时,电机应外置。
1.2 排风系统不得采用轴流式风机;采用轴流式风机,驱动电机应外置。
1.3 进风口应装有防鸟网。
1.4 送、排风电机外壳及风叶应定期清理,不得有油漆、污垢堆积。
1.5 风道中油漆经过的所有路径应定期清理。
第二章 加热系统
2.1 加热装置
2.2 油路、气路连接
2.3 热交换器
2.4. 气体循环方式
第三章 照明系统
3.1 线路
第四章 控制系统
4.1 电器装配要求
4.2 温控系统除应具有工作温度设定及控制功能外,还应有超温报警保护功能。超温时,系统能自动关闭加热装置并报警。
4.3 送风系统应与加热系统联锁。送风系统未启动时,加热装置启动开关无效。
4.4 送风驱动电机发生过载或断相故障时,应能自动关闭加热装置。
4.5 控制系统的温度示值误差为±3℃。
第五章 安全防护要求
5.1 房体材料和空气净化材料均应阻燃。
5.2 喷烤漆房应设有安全门。安全门应有泄压功能。
5.3 喷烤漆房应有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养的文字标志,并在醒目的位置安装。
5.4 所有电缆线及照明线路均应加装绝缘套管并固定。
附件4
第一章 人员能力
1.1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备:
a)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能力;
b)烘烤期间要求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c)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 设备安全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备:
a)了解设备原理、构造和相关知识;
b)按喷烤漆房制造厂的要求安全和修理的能力。
1.3 设备管理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备:
a)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b)掌握设备的使用状态;
c)保存制造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历次验收和修理的记录。
第二章 操作要求
2.1 喷烤漆房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操作流程。
2.2 应穿戴符合作业要求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具才能进入喷烤漆房进行操作。
2.4 在进行喷烤作业时,喷烤漆作业区不得存有易燃物品。
2.5 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喷烤漆房。
第三章 维护修理
3.1 日常维护保养
3.2 修理
第四章 记录
4.1 日常操作记录:设备的开、关机时间;操作人员、设备工作状态等。
4.2 日常维护记录:维护保养时间、项目、人员,设备工作状态等。
4.3 故障记录:故障时间、现象、频率等。
4.4 维修记录:时间、维修人员、故障表现、维修内容、零部件更换及故障排除情况和结论等。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现场检查
年 月 日,由 (评价机构名称)派出的评价组(名单附后),依据《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运管局发文号),对 (维修企业名称)使用的由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的 型汽车喷烤漆房(购置日期为 年 月
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价。
在现场检查中,共发现 个不符合项(详见附件)。不符合项中的 已构成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隐患。
综合评价意见:
整改建议:
。
整改完成记录、评价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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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整 条款号 |
完 成 整 改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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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组长对整改完成情况的确认意见: 评价组长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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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批准人签字: 日期: |
|
[ ] 可继续使用
[ ] 整改后可使用(详见“整改建议”)
[ ] 不可用
附:现场检查评价专家名单(略)
评价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委托企业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产品生产企业:
评价机构名称(公章):
报告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一、格式要求
1、编号由评价机构填写;
2、评价机构名称:须写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报告内容
1、声明(格式见附录);
2、评价任务背景(概述本次评价任务的由来、目的等);
3、评价过程概况(概述评价工作的实施过程,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依据和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
4、综合评价意见(见附件5,须有组长签字);
5、评价机构审定意见。
附录:
声 明
1、本报告的编制依据为《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运管局发文号);
2、本报告仅对现场检查当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状态负责;
3、本报告中的评价意见,综合评价的意见将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参考依据。
4、本报告一式三份,由评价机构审定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5、对本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本报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评价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企业如对答复结果不满,可向所在区县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评价机构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附件7
(请企业依据评价组成员在现场评价时的实际表现如实填写)
企业(盖章):
通讯地址: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评价组成员:组长(序号): 1
组员(序号): 2 3
4 5
|
内容 |
人员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工作能力 |
1、对综合评价规则解释的合理性 2、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熟悉程度 3、语言表达能力 4、综合评价的条理性 5、综合评价项目符合性的正确判断能力 |
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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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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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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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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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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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纪律 |
1、公正、廉洁 2、礼貌诚恳 3、遵守时间约定 4、工作纪律 |
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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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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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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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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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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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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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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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 (评价组长) |
1、综合评价工作全局的掌握能力 2、评价工作的组织能力 3、评价意见的客观、规范性 |
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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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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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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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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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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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评价组长赴评价现场时交给企业负责人;
2、请企业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填写此表,密封交评价组长带回或邮寄至评价机构。
附表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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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
不 符合 |
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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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送、排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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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 |
送风系统 |
内置驱动电机应选用防爆型,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非防爆驱动电机应外置。 |
检查送风系统驱动电机铭牌、风机类型及安装位置。 |
|
|
|
|
|
2 |
排风系统 |
不得采用轴流式风机,如采用轴流式风机,驱动电机应外置。 |
检查排风系统驱动电机铭牌、风机类型及安装位置。 |
|
|
|
|
|
3 |
进风口 |
进风口应装有防护网。 |
检查进风口有无防护网。 |
|
|
|
|
|
4 |
送、排风电机 |
送、排风电机外壳及风叶应定期清理,不得有油漆、污垢堆积。 |
检查送、排风电机外壳及风叶。 |
|
|
|
|
|
5 |
风道 |
油漆经过的所有路径应定期清理。 |
目视检查。 |
|
|
|
|
|
二 |
加热系统 |
|
|
/ |
/ |
|
|
|
1 |
加热 装置 |
燃油 加热 |
扫膛延时时间不小于8s。[1] |
用秒表测量扫膛延时时间。 |
|
|
|
|
具有点火超时断油保护功能。 |
断开油路并启动燃烧器,检查点火超时燃烧器的断油保护功能。 |
|
|
|
|||
|
点火成功率,应少于5次。 |
点火试验,配合调整风门,计数确认。 |
|
|
|
|||
|
燃气加热 |
燃气火焰发生器的下部应有空气均衡装置。 |
目视检查。 |
|
|
|
||
|
具有点火超时断气保护功能。 |
断开气路并启动燃烧器,检查点火超时燃烧器的断气保护功能。 |
|
|
|
|||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续)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
|
基本符合 |
不 符合 |
检查记录 |
|||||
|
|
|
电 加 热 |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4MΩ。 |
用500V绝缘电阻测量仪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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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应保证良好接触。 |
检查电加热器导线的连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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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路、气路 连接 |
油路进口应加装燃油单向截止阀。 |
目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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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专用燃油箱,并与加热装置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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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件应连接可靠、牢固,不得有漏、渗现象。 |
检查油路有无渗漏;在接头处刷肥皂水,检查气路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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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热交换器 |
应选用不锈钢材料;壁厚应不小于2mm。[2] |
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壁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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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泄压装置,其泄压口面积不小于175cm²。 |
测量并计算热交换器泄压口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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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热交换器表面有无油漆附着。 |
目视检查,人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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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交换器不得有泄漏、开焊、穿孔、变形。 |
目视检查,必要时采取水、气等测试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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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气体循环方式 |
不得采用完全循环加热方式。 |
目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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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门 |
1.风门密封性; 2.自动风门的动作应有效。 |
1.检查风门密封性; 2.检查自动风门的动作有效性; 3.手动风门应改设为自动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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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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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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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
不 符合 |
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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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照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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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线路 |
应选用耐高温导线,导线应装在绝缘护套(管)内并固定。 |
取照明导线试样一段,在安全场所对其施以明火,试样不得燃烧、熔化;其他目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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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单独的断路器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不得借用其他电路的保护器件。 |
检查照明电路短路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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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电动机、照明线路等所有电缆老化程度,应根据情况更换。 |
人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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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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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器装配 要求 |
导线线径选择合理,其载流容量应保证运转安全。 |
测量导线线径并根据电动机和照明系统功率计算载流量; 其他目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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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根据负荷的大小装有断路器或熔断器,电机控制应有过载、断相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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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线穿过金属物体时,应加装绝缘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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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温报警 功能 |
温控系统应具有超温报警保护功能。超温时,系统能自动关闭加热装置并报警。 |
设定超温报警温度(低于工作温度),启动燃烧器,当作业区温度达到超温报警温度时,燃烧器应停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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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续)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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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符合 |
不 符合 |
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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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送风系统与加热系统联锁 |
送风系统未启动时,加热装置启动开关无效。 |
关闭送风系统,按动燃烧器启动开关,燃烧器应无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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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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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热装置自动保护功能 |
送风驱动电机发生过载或断相故障时,应能自动关闭加热装置。 |
启动燃烧器,将送风电机热继电器电流调节旋钮调至最小值,驱动电机停机后,检查燃烧器是否停止工作。 |
|
|
|
|
5 |
温度示值误差 |
喷烤漆房温度示值误差,应在±2℃内。 不符合时,可仪表进行修正。 |
将数字温度计传感器放置在喷烤漆房的作业区内(与喷烤漆房温度传感器等高),启动加热装置,测量并记录数字温度计在60℃时,喷烤漆房温度示值误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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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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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安全防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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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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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体材料和空气净化材料 |
应阻燃。 |
在安全场所进行明火检验,不得产生有焰燃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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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门 |
应有泄压功能。 |
检查有无泄压门及泄压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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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安全操作及保养的文字标志 |
应在醒目位置永久性安装。 |
目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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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缆线及照明线路 |
应加装绝缘套管并固定。 |
人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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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量化技术项目检查,应采用便携式测量仪器,如:秒表、卡尺、绝缘电阻测试仪、超声波测厚仪。
[2]、由于产品结构的限制,对于热交换器是否存在有泄漏、开焊、穿孔、变形等隐患,不能进行检查时,应建议企业在设备检修时进行重点检查。
附表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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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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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符合 |
不符合 |
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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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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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制度建设 |
企业应建立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
查询制度,询问相关人员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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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实施 |
企业应有保障制度实施的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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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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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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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操作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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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确定岗位 |
企业应明确操作岗位的工作人员。 |
询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询相关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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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岗位技能 |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具备以下能力: ①能理解设备使用说明书; ②能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③掌握作业场所及与作业场所有直接关联的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能力。 |
核对操作规程及合理性,询问培训的经历和掌握规程的程度;现场观察应急设备配置情况,询问掌握的程度。 |
|
|
|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续)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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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符合 |
不符合 |
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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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维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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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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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确定岗位 |
企业应明确维护岗位的工作人员。 |
询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询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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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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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岗位技能 |
设备维护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具备以下能力: 1.了解汽车喷烤漆房的工作原理、基本结构和相关知识; 2.能按汽车喷烤漆房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简单修理作业。 |
询问培训的经历和掌握的程度;询问维修情况,抽查实物状态和相关维护和修理记录。 |
|
|
|
|
四 |
设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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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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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设 备 使用记录 |
企业应有汽车喷烤漆房的使用记录, 记录应包括使用的频次、时间等内容。 |
查询相关记录,核实与要求的符合性。 |
|
|
|
|
2 |
设 备 维护计划 |
企业应有汽车喷烤漆房的检查、维护计划。 |
查询相关记录,核实与要求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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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续)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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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符合 |
不符合 |
检查记录 |
||||
|
3 |
设 备 维护记录 |
企业应有汽车喷烤漆房的检查、维护实施记录。 |
查询相关记录,核实与要求的符合性。 |
|
|
|
|
4 |
技术资料 |
企业应完好保存汽车喷烤漆房携带的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 |
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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